滄州市李先生咨詢:兩個月前,我通過某民辦快遞公司給廣州上大學的女兒郵寄剛從商店買來的數碼照相機,快遞公司是上門取的貨,我當著快遞公司員工的面把包裝好的相機裝進了一個木製禮品酒盒交給了他,並按要求支付了運費。可時隔兩周,我女兒仍然沒有收到貨,我和女兒為此多次詢問快遞公司,一個月後,快遞公司答覆,說根據該公司內部流程查詢,我的物品可能是到達廣州後丟失了,為此快遞公司正從內部深究原因,希望我耐心等待,會給我一個說法。又過了兩周後,該快遞公司在滄州的一位負責人員找到了我,在表達了一番歉意之後,稱願意給我500元賠償。
  我買的這部相機價值5400多元,並且有購買相機的發票,為此,我提出讓他們賠償我至少5000元,沒想到這位負責人拿出了當初我郵寄物品時填寫的運單,在該運單的背面竟然有一份《快遞協議》,其中一項是“填寫本單表示你已閱讀、理解並接受協議的內容,未保價物品丟失、損毀或短少,按照快遞資費的三倍賠償”。這位負責人稱,如果我接受500元賠償就接受,如不接受該公司只能嚴格按照上述條款賠付我,“賬你自己會算,接受不接受你自己看著辦,不信你可以查查《郵政法》,上面也是這麼寫的”。
  由於我當時填寫時根本沒想到運單後面會印有《快遞協議》,快遞公司的員工也沒有提示過我單據的背面還有字,我認為如果按此條款賠償我很不公平。我想知道,如果我將快遞公司起訴,我能向該公司主張按相機的實際價值予以賠償嗎?
  法律幫辦:李先生可以按照相機的實際價值向快遞公司主張賠償。快遞公司在郵寄過程中造成物品損毀、滅失後,快遞公司能否援用《郵政法》規定的未保價物品以三倍郵費限額賠償原則抗辯,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在此問題上,“法律幫辦”傾向於認為:快遞公司應按照物品的實際價值賠償。
  理由是:首先,《郵政法》第47條雖然規定,“郵政企業對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但由於《郵政法》第84條又規定,“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而民辦快遞公司不屬於《郵政法》規定的郵政企業,故不應援引《郵政法》第47條進行抗辯。
  其次,《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採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案款予以說明。如果快遞公司將自己的賠償責任限額設定為遠遠低於物品的實際價值,則有違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而且,在快遞公司不能舉證證明曾以合理方式向寄件人提醒註意免除或限制責任的條款的情況下,該條款對寄件人也不應具有拘束力。
  再次,《合同法》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因此,如果快遞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物品丟失,寄件人完全可以據此向快遞公司主張實際損失。
  具體到本案,“法律幫辦”認為,李先生起訴時,可按郵寄相機的價值向快遞公司主張權益,但李先生應對相機的價值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此情況下,如果快遞公司不能證明對運單背面的格式條款盡到了提示註意義務,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妥善保存好快遞物品的銷售發票等票據,以備發生快遞糾紛時有據可查。
(原標題:快遞公司把相機丟了 按運費三倍賠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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